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7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退休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七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退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應於二個月內提起之。此項期間,自裁定送達時起算,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不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六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原裁定係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送達,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可稽。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期間,應自八十七年七月四日起算,因聲請人住居於臺北市,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迄至八十七年九月三日(星期四)即已屆滿二個月。聲請人遲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始聲請再審,亦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鄭忠仁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