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崑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53號、108年度偵緝字第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95號),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崑宗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分別處有期徒刑伍月、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崑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7年8月16日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前,徒手竊取 洪祐麒 放置在服飾店門口支撐塑膠模特兒之鐵製底座3只,得手後旋即離去。嗣因洪祐麒察覺遭竊報警處理,經員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通知黃崑宗到案,復扣得前揭鐵製底座3只(均已發還洪祐麒)而查獲。
㈡另於108年1月3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
前,徒手竊取 許豐民 放置在工地內之90公分長竹節鋼筋鐵條40支、40公分短竹節鋼筋鐵條30支,得手後旋即離去。嗣因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見黃崑宗形跡可疑上前盤查,當場扣得上揭鋼筋鐵條共70支(均已發還許豐民)而查獲。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崑宗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易字卷第7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洪祐麒、許豐民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警卷第7頁至第9頁、偵二卷第21頁至第23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稽(警卷第15頁至第23頁、第35頁至第39頁、偵二卷第25頁至第41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及罪數
核被告就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所為2次犯行,時間、地點均有明顯區隔,被害人互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7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5月31日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拘役60日,於106年7月30日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並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內,再違犯相同刑罰戒律,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反在高雄市多處徒手竊取他人財物,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漠視可見一斑,且除前述構成累犯之竊盜犯行不予重複評價外,尚有多次竊盜前科之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並顯見其未能悔悟並深自警惕。並考量被告本件竊得之物,均經員警發還予被害人洪祐麒、許豐民,堪認本案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程度、犯後態度,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勉持等經濟生活狀況(易字卷第79頁至第8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其年齡、學歷、職業、收入等節,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參酌本案各次犯行之時間、手法、情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即鐵製底座3只及鋼筋鐵條共70支,均經員警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洪祐麒、許豐民,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沈佳螢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卷證索引〉┌─┬───────────────────────┬───┐│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7721│警卷│││98300號刑事調查卷宗││├─┼───────────────────────┼───┤│2│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667號卷│偵一卷│├─┼───────────────────────┼───┤│3│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53號卷│偵二卷│├─┼───────────────────────┼───┤│4│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6號卷│偵緝卷│├─┼───────────────────────┼───┤│5│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5號卷│易字卷│├─┼───────────────────────┼───┤│6│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44號卷│簡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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