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周淮鋐 被告 汪道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21號強制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汪道輝被訴之強制罪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21號),業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9月30日諭知無罪之判決,此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周淮鋐為告訴人,已於104年6月1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於強制罪案件審理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易字卷第131頁反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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