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來香鄭錦璘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4,800元【計算式:21600元/㎡×138㎡+19200元/㎡×(11+59㎡)=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王來香、鄭錦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號、○○段0000-1、0000-2地號等3筆土地公務用登記謄本到院參辦。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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