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被告 陳映旬
陳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3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0日以
104年度補字第27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845元,並已於同年月16日將該裁定合法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紀錄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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