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5166號、第5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徐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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