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三號
原告有仕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雅雯 送達代收人 李美惠 被告 周震維 即震亞實業社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六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唐照明~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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