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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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一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2月│││(已執行完畢)││├────────┼──────────┼──────────┤│犯罪日期│91.11.30至92.1.9│91.10月底某日至││││92.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毒偵字第234號│92年偵字第1004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訴字第751號│93年上訴字第1188號││實├──────┼──────────┼──────────┤│審│判決日期│92.4.8│93.9.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2年訴字第751號│93年上訴字第11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5.2│93.10.2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2年執字第6468號│93年執字第9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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