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3.12.14起至94.4.14│93.10.28起至93.12.6│││8時許止│凌晨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1051號│93年偵字第8237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831號│94年上易字第609號││實│││││審├──────┼──────────┼──────────┤││判決日期│94.6.15│94.7.26│├─┼──────┼──────────┼──────────┤││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831號│94年上易字第6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7.22│94.7.26│├─┴──────┼──────────┼──────────┤│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4年執字第3055號│94年執字第3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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