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52號原告美商.鎖石護岸系統公司
西78法定代理人乙○○○○○○
西78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被告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1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竹市及台北市,共同侵權行為地在台北縣鶯歌鎮,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明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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