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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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2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4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異議。按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程序為之,故當事人對於裁定,如於抗告期間內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旨,縱該書狀內未用抗告名稱,仍應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415號判例要旨可參)。本件抗告人係對法院裁定聲明不服,自應依抗告程序為之,縱其書狀誤以「異議」名稱聲明不服,揆諸前揭說明,仍應以提起抗告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蔡建興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