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毓宏選任辯護人何啟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03號、99年度偵字第2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⒈ 段樹文 於民國97年1月間,在桃園市○○○道盟正義會並
自命該會總會長,並以桃園市○○區○○街○○巷○號14樓之5為總會堂口,由 朱瑞典 擔任副會長,並吸收被告江衍添、 游能崇 、 江衍昌 3人,復為擴展勢力,在總會下設桃園、觀音、中壢、大園分會,各分會下再設機動組若干組,受命於該分會長之命從事不法活動。其中天道盟正義會中壢分會由朱瑞典擔任首任分會長,且以桃園市中壢區撞球協會充當幫眾聚集堂口,吸收 葉作檀 、 潘俊嘉 、游毓宏、 邱慶宣 、 蘇忠民 、 歐建昌 、 簡文靖 、 葉清和 、 梁清翔 、 蔡仁偉 、 黃翊宸 (原名 黃偉倫 )、 曾嘉鴻 、 陳彥甫 、余少霆、 李鴻駒 、 黃凱均 、 劉興軒 等人為幫會成員, 王籌億 則自97年3月間起,承朱瑞典指示創立天道盟正義會楊梅組,擔任首任組長,並以桃園市○鎮區○○街○○○號1樓為堂口,吸收 徐智良 、 宋育才 ,由 余志祥 充當行動組第1組組長、 黃義文 、 魏心願 2人為副組長, 蔡建安 、 黃翔辰 、 徐聿鋮 、 吳建達 、 周皓哲 、 羅偉任 、 陳將豪 、 徐文豪 、饒麥、 張世銘 、 謝禎恩 、 何欣隆 、 罕書宏 、 李國華 、 胡軒賓 、 袁金輝 、少年羅○達、彭○憲、吳○宇、羅○峰、陳○宏、賴○德、莊○祐、潘○易、彭○文、張○凱、曾○貽、劉○聰、何○鴻、林○華則為該組成員;行動組第2組組長由 鄧安倫 擔任,下設成員 梁晏嘉 、 盧韋利 、 張紹謙 、 莊正德 、 洪政 立、 魏心聲 、 韋成宗 、 張皓鈞 、 楊千嬌 等人。段樹文成立該組織後即接續操縱、指揮該等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暴力性之犯罪組織。
⒉黃翊宸為天道盟正義會中壢分會成員,因不滿 周冠 至介紹
黃培 蒝向其簽賭職棒積欠90萬元賭債後避不見面,竟與梁清翔、蔡仁偉、曾嘉鴻、游毓宏、陳彥甫、蘇忠民、 游毓昌 、邱慶宣共同基於妨害自由、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24日晚上6時許,由黃翊宸率同、梁清翔、蔡仁偉、曾嘉鴻及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與 周冠至 相約至桃園縣○○鎮○○路與幼一路路口萊爾富超商前,俟周冠至抵達現場,黃翊宸隨即坐上周冠至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並命令周冠至將車開往中壢市○○路「天秤座西餐廳」,在車上恐嚇周冠至稱:「 小周 !幹妳娘!機巴!跟你當作是自己,你把我當成什麼了!你知道我最近跟你講電話的口氣不好,你自己心理有數,我有跟蹤過你,你家在哪裡公司在哪裡我都知道,我不想影響你公司跟家裡面的生活!你要協助我處理 阿蒝 的事情」等語,繼之抵達「天秤座西餐廳」後,黃翊宸復恐嚇稱:「這事情我沒法幫你了!反正這事情不是對你就是對他了!」等語,並喝令周冠至簽下本票,周冠至因而心生畏懼,被迫簽下面額各50萬元之本票2紙予黃翊宸。嗣於同年12月27日下午2時30分許,黃翊宸、游毓宏、陳彥甫、蘇忠民、游毓昌、邱慶宣再趁 黃崇偉 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中信酒店」喜宴會場舉辦婚宴之際,率眾強行侵入結婚會場霸佔宴桌叫囂鬧場,游毓宏向黃崇偉恐嚇稱:「你哥哥 黃培蒝 及周冠至職棒簽賭的賭債,你要怎麼處理?你今天不拿錢出來,黃培蒝、周冠至2人就沒有辦法離去,如果拿不到錢我們也不會走」等語,黃翊宸復恐嚇稱:「我們是在你婚宴快結束的時候才來,已經夠給面子了,不然婚宴一開始我們就來了」等語,致黃崇偉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黃培蒝之父 黃男榮 遂答應於當天晚上先湊出20萬元,黃翊宸始率眾離去;惟黃翊宸於同日晚間並未取得20萬元,乃撥打電話予周冠至相約至中壢市○○路「酒藏熱炒」餐廳商討賭債事宜,並夥同梁清翔、蔡仁偉、曾嘉鴻前往,周冠至依約抵達現場後,黃翊宸即要求周冠至必須負擔黃培蒝1半50萬元賭債,周冠至拒不依從,即遭黃翊宸恐嚇稱:「小周,你這王八蛋,你介紹他給我認識,害我背了這麼大一個洞!這條帳已經不是他能夠處理的了!你不負責的話我就讓你工作跟家庭生活沒辦法過!錢我還是有辦法跟你收的!」致周冠至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⒊朱瑞典係天道盟正義會副會長兼中壢分會長,因不滿洪韋
志不願退回 洪政立 與其在台北縣新莊市合夥「SEXY舞廳」股份,竟與王籌億、莊正德、游毓宏、張紹謙、邱慶宣、洪政立、 藍信巖 、歐建昌共同基於妨害自由、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8年2月間,由朱瑞典、莊正德、游毓宏、張紹謙、邱慶宣、洪政立與某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至桃園市○○路○○○○號9樓 洪韋志 住處,強押洪韋志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中壢市○○路○○○號「酒藏PUB」後,由朱瑞典向洪韋志恐嚇稱:「你做帳不清楚要退股,你今天一定要想辦法處理,不然你別想走出去」,洪韋志表示沒有辦法後,旋遭游毓宏、邱慶宣以拳頭毆打頭部,朱瑞典又恐嚇稱:「現在不想出辦法還錢,我錢就不要了,直接把你的手打斷」等語,並命游毓宏、邱慶宣抓住洪韋志雙手作勢將洪韋志拖到外面砍手,朱瑞典趁此向洪韋志表示須將「SEXY舞廳」之租賃契約,包含3個月押金180萬元轉讓至洪政立名下,洪韋志因而心生畏懼,被迫答應翌日與洪政立至臺北縣新莊市洪金寶大樓辦公室辦理轉讓事宜。嗣於98年8月24日下午2時許,洪韋志與女友 許婉婷 及「SEXY舞廳」經理 林育尚 至桃園縣○○市○○路○○○號「東和玻璃行」商談付款事宜,竟再遭藍信巖、歐建昌、張紹謙、邱慶宣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衝進該玻璃行,令洪韋志等人不得離開現場,並奪取洪韋志手機禁止對外連絡,歐建昌另將洪韋志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鑰匙取走,同時將原本在屋外之許婉婷押進屋內,控制渠等行動自由,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洪政立、莊正德與另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到達現場,洪政立即向洪韋志恐嚇稱:「你不是很會躲,終於被我抓到了」等語,言畢出手毆打洪韋志頭部,隨之藍信巖、歐建昌、張紹謙、邱慶宣、及該數名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以木棍、鋁棒、玻璃製煙灰缸等物品毆打洪韋志,致洪韋志受有頭部皮挫裂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洪韋志亦因而心生畏懼,被迫簽下250萬元本票與250萬元借據各1紙後,洪韋志、許婉婷、林育尚3人復遭藍信巖等人強押至桃園縣○鎮市○○路○○○○○號正義會堂口內,王籌億即再向洪韋志恐嚇稱:「你這王八蛋,敢坑我兄弟錢,今天如果不把錢交出來,別想走出這個門」,並示意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本 」之男子持球棒打斷洪韋志雙手,致洪韋志心生畏懼,因而又簽下蘇忠民拿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讓渡書、切結書、及聲明洪韋志係向洪政立借款250萬元投資「SEXY舞廳」之聲明書1紙,詎王籌億等人仍不滿足,復於98年8月25日凌晨6時許,由歐建昌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1輛夥同藍信巖、莊正德強押洪韋志、許婉婷,與另一台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搭載張紹謙、邱慶宣、王籌億及蘇忠民至南投縣○○鎮○○路○○○號洪韋志母親住處,要求洪韋志母親作保,行前蘇忠民向洪韋志恐嚇稱:「我們實力跟火力都很飽,不怕你找人來!」,致洪韋志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嗣因洪韋志母親外出未遇,由洪韋志大嫂 王葦娟 與莊正德等人協商並請求2天時間緩衝期, 莊政立 等人始離去。
因認被告游毓宏就⒈係涉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就⒉係共同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就⒊係共同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游毓宏在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已於民國108年2月8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