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憲忠 即版二光碟出租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3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張憲忠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版二光碟出租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