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29號原告 沙憲蓉 被告 沙丁彩霞
沙憲芳 沙憲政 上一人
參加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廖乃慶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陳俊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2行關於「被告 沙立業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沙憲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