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智超 上列聲請人與 鄔芬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為家樂福得益卡申請書,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聲請人受讓債權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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