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06號
98年度聲字第24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志誠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陳惠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二人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誠、乙○○各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胡志誠、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故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6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二人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犯案之罪刑及情節,且本件業已辯論終結,上開羈押被告之原因雖仍然存在,惟命其具保,並遵守主文所示事項,應可達確保嗣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故本院准被告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林臻嫺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