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月19日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許冰芬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