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7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734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案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臺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甲○○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98年8月3日,在臺南市○區○○○路某處,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德高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羅專員」之成年男子,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以在網路販賣商品詐欺取財之方式,詐欺被害人乙○○得手之事實,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938號),本院受理(繫屬本院日期為98年10月12日)後,案列98年度易字第1393號(下稱前案),目前尚未審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案刑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被告既係以一交付系爭帳戶之幫助行為致前案及本案之數名被害人受騙,核屬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之個人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公訴人於98年12月25日就屬同一案件之本案,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規定說明,本院係屬繫屬在後之法院,依法不得審理,故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
法官童來好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