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苗簡字第143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俊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首段所載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品行欠佳。參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對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並供本件施用毒品之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偵卷第10頁反面及第34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5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被告吳俊璋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路0段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璋曾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4次,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0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中。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凌晨0時許,在苗栗縣通霄鎮圳頭里某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6年6月23日凌晨1時15分許,在同鎮崇仁路425號附近某產業道路,為警攔檢同行友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扣得其持有之吸食器1組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吳俊璋於警詢及本署│坦承於上揭時、地,施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二│一偵辦毒品案件採集尿液│被告於106年6月23日凌晨│││同意書、尿液鑑驗代碼│3時45分許,親自排放之│││對照表、毒品犯罪嫌疑│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非他命濃度12,675ng/mL│││錄各1份│陽性反應之事實。│││二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06D151)1份││├──┼───────────┼───────────┤│三│扣案之吸食器1組│佐證被告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吸食器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檢察官廖倪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咨研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