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37號抗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 陳致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致鴻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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