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上訴人 陳錦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紀淑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1,619元(計算式:公告現值466,571元×2,30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5/2160=2,491,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