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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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高博泰 被告甲○○
廖志堅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提起訴訟,主張原借款人 廖弘慶 生前曾向伊借款未依約攤還,廖弘慶死亡後,債務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即被告三人負連帶清償之責。
查廖弘慶生前與原告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十三條,載明因該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徐玉玲~B法官朱嘉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