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甲○○斌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二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二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