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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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835,831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362,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1,592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