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153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地號」欄中關於「台北縣新莊市○○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新莊市○○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地號」欄中關於「台北縣新莊市○○段○○○○號」之記載,核與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號為「台北縣新莊市○○段○○○○號」之情形不符,顯係誤載所致,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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