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 趙壁芝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蘇維成 訴訟代理人甲○○
參加人乙○○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甘義平 律師 姚本仁 律師
參加人丙○○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