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甲○○被告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被告間復為連帶債務人,異議之效力及於全體。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5,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