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告宏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清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其繕本1份逕送達於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