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125號上訴人太平洋三溫暖衛浴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3年度訴字第312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