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洪仁杰 被告甲○○(即瑞德企業社)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法官黃壽燕
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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