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方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上訴人美國第五街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設高雄市○鎮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徐旭輝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
康進益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鄭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