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4號原告 張巧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被告所在地:新竹縣○○鎮○○○○○路三段58號。│├──┼───────────────────────┤│2│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與機關之關係:(所長)。│├──┼───────────────────────┤│3│起訴狀未表明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指出不服之│││交通裁決字號(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年○月○日○字第○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並具體說明原告是否承認違規事實、被告裁│││罰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以利被告重新審查及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