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7號聲請人 劉穎多 法定代理人 劉周月秀 上開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末關於「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之記載應更正為「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