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九六號上訴人 賴俊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九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賴俊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泛言原判決尚有違誤云云為唯一理由,對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置一詞,自不符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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