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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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侵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宏指定辯護人江百易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
103年5月1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復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103年8月7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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