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文龍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855號、第2333號、第25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1年、8月、8月確定,上開5罪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137號、第18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確定,上開2罪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3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1月接續執行,於100年2月24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7月8日,此有該署同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