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9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温武釧 送達代收人 王奐勻 選任辯護人 戴雯琪 律師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服((103年度執字第979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温武釧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55
5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先前僅有於92年間、94年間,因2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而遭判處有罪,故受刑人非於5年內有反覆犯罪之累犯情節,受刑人於相隔8年後始因本案不慎觸法,且受刑人業已備妥罰金到案,甘願接受處罰,態度並無不佳。另受刑人為事業負責人,而公司員工僅有3人,若受刑人入監服刑6月,將造成公司營運極大之困難,員工除將失業,受刑人之家計必遭困難。再受刑人之母親罹患結腸癌,需受刑人在旁照料,且配偶及3名子女亦均仰賴受刑人扶養,然受刑人人向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易科罰金遭拒,爰依法聲明異議,並聲請准予易科罰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執字第9799號執行指揮書所執行之裁判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55號判決,此有前揭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臺灣高等法院既係實際諭知受刑人所受之裁判之法院,受刑人對上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依前揭要旨,受刑人應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本院對此案應無管轄權,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裁定本件聲明異議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