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之記載:「100年度偵字第5831號」,應更正為:「101年度偵字第383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之記載:「100年度偵字第5831號」,乃係:「
101年度偵字第3834號」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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