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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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9罪(如附表所示),經由各法院判決確定在案,並接續執行中,尚未執行完畢。其中附表編號1、2、4、5、6、9等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係屬得予減刑,而其中附表編號6、9之罪,業經鈞院於96年10月2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裁定減刑確定,而其他附表編號
1、2、4、5等罪尚未給予減刑,為此依據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等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9所示4罪,固由本院於96年10月2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裁定就附表編號6、9之罪予以減刑,並與其餘不應減刑(即附表編號7、8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在案,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在卷足佐。然聲請人另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5罪,係各由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先後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以聲請人雖主張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等罪應予減刑云云,惟此部分等罪之最後審理事實法院,應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並非本院。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上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唐照明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金卿附表:
┌──────┬──────┬──────┬──────┬──────┐│編號│1│2│3│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竊盜│強盜│妨害自由│││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78年間│78年間│78年間│78年間│││││││├──────┼──────┼──────┼──────┼──────┤│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78年偵│檢察署78年偵│檢察署78年偵│檢察署78年偵│││字第1987號│字第4789號│字第5782號│字第5782號│├───┬──┼──────┼──────┼──────┼──────┤│最後事│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台南高分院│台南高分院││├──┼──────┼──────┼──────┼──────┤││案號│78年易字第│78年易字第│78年上訴字第│78年上訴字第││││1240號│2291號│1899號│1899號││實審├──┼──────┼──────┼──────┼──────┤││判決│78年5月5日│78年6月14日│78年8月31日│78年8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台南高分院││├──┼──────┼──────┼──────┼──────┤││案號│78年易字第│78年易字第│78年台上第│78年上訴字第││判決││1240號│2291號│5077號│1899號││├──┼──────┼──────┼──────┼──────┤││確定│78年5月28日│78年7月20日│78年12月7日│78年8月31日│││日期│││││└───┴──┴──────┴──────┴──────┴──────┘┌──────┬──────┬──────┬──────┬──────┐│編號│5│6│7│8│├──────┼──────┼──────┼──────┼──────┤│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麻醉藥品│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施用毒品罪│管制管理條例│施用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5│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4年│││月││6月││├──────┼──────┼──────┼──────┼──────┤│犯罪日期│84年間│85年間│85年間│85年間│││││││├──────┼──────┼──────┼──────┼──────┤│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84年偵│檢察署84年偵│檢察署84年偵│檢察署85年偵│││字第1272號│字第13161號│字第4613號│字第3226號│├───┬──┼──────┼──────┼──────┼──────┤│最後事│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實審├──┼──────┼──────┼──────┼──────┤││案號│84年訴緝字第│85年易字第│85年上訴字第│85年上訴字第││││222號│188號│1549號│1958號││├──┼──────┼──────┼──────┼──────┤││判決│84年6月21日│85年5月28日│85年9月30日│85年12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84年訴緝字第│85年易字第│85年上訴字第│85年上訴字第││判決││222號│188號│1549號│1958號││├──┼──────┼──────┼──────┼──────┤││確定│84年7月17日│85年8月15日│85年9月30日│86年3月3日│││日期│││││└───┴──┴──────┴──────┴──────┴──────┘┌──────┬──────┬──────┬──────┬──────┐│編號│9││││├──────┼──────┼──────┼──────┼──────┤│罪名│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85年間││││││││││├──────┼──────┼──────┼──────┼──────┤│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85年偵││││││字第3226號││││├───┬──┼──────┼──────┼──────┼──────┤│最後事│法院│高雄高分院│││││實審├──┼──────┼──────┼──────┼──────┤││案號│85年上訴字第│││││││1958號│││││├──┼──────┼──────┼──────┼──────┤││判決│85年12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高雄高分院│││││├──┼──────┼──────┼──────┼──────┤││案號│85年上訴字第│││││判決││1958號│││││├──┼──────┼──────┼──────┼──────┤││確定│86年3月3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