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44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95
5號恐嚇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莊珮吟書記官黃勤涵調解委員葉明瑞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葉明瑞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於民國98年8月15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臺灣企業銀行九如分行;受款戶名: 朱秋嬰 ;受款帳號: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黃勤涵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