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所為95年度基簡字第1187號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53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案番理(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99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輸入,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因侵占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緝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0年5月23日執行完畢。
二、甲○○猶不思悔改,身為以設攤販賣雜貨為生之人,明知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 迪士尼公 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下稱勞力士公司)、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瑞奇蒙公 司)、英商FMTM銷售公司(下稱FMTM公司)、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下稱派特飛力浦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附表一、二、三所示註冊審定號商標之註冊登記,並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一、
二、三所示各類商品而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將仿冒上開註冊商標之商品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輸入等行為。詎甲○○明知其向大陸地區不明人士所取得之附表
一、二、三所示商品,均係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使用與上開註冊商標相同之仿冒商品,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來源之虞,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該等仿冒商品來台之概括犯意,先於95年1月18日,借用不知情之順鈿國際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 楊永川 ),透過不知情之華美報關行(報關人員 余金俊 ),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下稱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投單報運進口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進口報單號碼AW/95/0134/0129號,櫃號WHLU0000000號),嗣經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查驗來貨,查獲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將之分別送交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委任之鑑定人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三麗鷗公司委任)、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小學館公司委任)、博仲法律事務所(迪士尼公司委任)鑑定後,均確認係仿冒商品。甲○○承上之概括犯意,復於95年2月4日,借用不知情之象豪國際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 李正乾 ,實際負責人 陳羿臣 )進口貨物,於95年2月23日經由不知情之網路通關有限公司人員,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投單報運進口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進口報單號碼AW/95/0814/0324號,櫃號WHLU0000000號),嗣經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查驗來貨,查獲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將之分別送交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委任之鑑定人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三麗鷗公司委任)、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勞力士公司、瑞奇蒙公司、FMTM公司、派特飛力浦公司委任)鑑定後,均確認係仿冒商品。甲○○承上之概括犯意,末於95年3月13日經由不知情之國聯報關有限公司人員,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投單報運進口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品(進口報單號碼AW/95/0868/0105號,櫃號WHLU0000000號),嗣經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查驗來貨,查獲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品,將之分別送交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委任之鑑定人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三麗鷗公司委任)、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小學館公司委任)、博仲法律事務所(迪士尼公司委任)鑑定後,均確認係仿冒商品。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主動告發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並經證人楊永川、余金俊、李正乾、陳羿臣等人證述屬實,且有進口報單、發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仿冒品鑑定報告書及被告出具之借牌進口委託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其行為時之刑法(以下簡稱「修正前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修正後刑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經查:
㈠商標法第82條雖未有修正,然其法定刑中有關罰金刑部分,
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將罰金刑定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適用之結果,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1000元。但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1元及未修正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之提高罰金倍數10倍計算,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銀元10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低額僅新臺幣30元。比較結果,自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
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適用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
㈢關於累犯,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受無期徒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則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就本案被告係故意犯而言,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舊法對於被告並無不利。
㈣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後
刑法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惟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關於「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元,最低為銀元100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額為新臺幣900元,最低額為新臺幣300元。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綜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綜合
全部罪刑為比較結果,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47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㈥刑法第11條亦有修正,但其內容無關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惟基於刑法總則一體適用,仍依修正前刑法第11條。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所為3次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順鈿國際有限公司、象豪國際有限公司輸入仿冒商品,成立間接正犯。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遞加重其刑。檢察官雖僅就被告95年1月18日報運進口仿冒商品之犯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查事實欄所載未起訴之部分,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既有上開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審判上不容分割,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原判決就上開併案審理部分,未及審酌,容有未洽,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商標專用權,意圖販售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牟利,不僅損害真正商標權利人之正常營收,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亦有不良影響,並損害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其到案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83條定有明文,此為義務沒收之規定,本院無裁量空間,且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查扣之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依卷附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移送書亦僅記載「處分沒入」,並未有銷毀滅失等情事,則扣案如附表一、二、三之仿冒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第33條第5款、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錄論罪法條】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95年1月18日報運進口)(進口報單號碼AW/95/0134/0129號,櫃號WHLU0000000號)┌──┬───────┬────┬────┬───┬────────┬───┐│編號│商標名稱或圖樣│商標專用│商標註冊│商標專│商標使用之範圍│扣案仿││││權人│證號│用期限││冒商品│├──┼───────┼────┼────┼───┼────────┼───┤│1││ 三麗歐公 │00000000│104年│商品類別021│水壺96││││司││12月31││個││││││日│││├──┼───────┼────┼────┼───┼────────┼───┤│2││三麗歐公│00000000│99年10│商品類別048│拖鞋││││司││月31日││120雙│├──┼───────┼────┼────┼───┼────────┼───┤│3││三麗歐公│00000000│99年11│商品類別075│水壺││││司││月15日││192個│├──┼───────┼────┼────┼───┼────────┼───┤│4││小學館公│00000000│97年3│商品類別021│水壺││││司│(原聯合│月31日││384個│││││商標)││││├──┼───────┼────┼────┼───┼────────┼───┤│5││小學館公│00000000│100年│商品類別028│遙控玩││││司││5月31││具240││││││日││個│├──┼───────┼────┼────┼───┼────────┼───┤│6││迪士尼公│00000000│102年│商品類別016│袋子││││司││8月15││400只││││││日│││├──┼───────┼────┼────┼───┼────────┼───┤│7││迪士尼公│00000000│103年│商品類別018│手提包││││司││6月15││1712只││││││日│││└──┴───────┴────┴────┴───┴────────┴───┘【附表二】(95年2月23日報運進口)(進口報單號碼AW/95/0814/0324號,櫃號WHLU0000000號)┌──┬───────┬────┬────┬───┬────────┬───┐│編號│商標名稱或圖樣│商標專用│商標註冊│商標專│商標使用之範圍│扣案仿││││權人│證號│用期限││冒商品│├──┼───────┼────┼────┼───┼────────┼───┤│1││FMTM公司│00000000│104年1│商品類別075│手錶20││││││月15日││只│├──┼───────┼────┼────┼───┼────────┼───┤│2││派特飛力│00000000│98年1│商品類別083│手錶90││││浦公司││月31日││只│├──┼───────┼────┼────┼───┼────────┼───┤│3││勞力士公│00000000│107年9│商品類別232│手錶50││││司││月30日││只│├──┼───────┼────┼────┼───┼────────┼───┤│4││瑞奇蒙公│00000000│98年4│商品類別014│手錶20││││司││月30日││只│├──┼───────┼────┼────┼───┼────────┼───┤│5││三麗歐公│00000000│100年│商品類別009│計算機││││司││11月30││90個││││││日│││├──┼───────┼────┼────┼───┼────────┼───┤│6││三麗歐公│00000000│99年10│商品類別048│背包││││司││月31日││370只│└──┴───────┴────┴────┴───┴────────┴───┘【附表三】(95年3月13日報運進口)(進口報單號碼AW/95/0868/0105號,櫃號WHLU0000000號)┌──┬───────┬────┬────┬───┬────────┬───┐│編號│商標名稱或圖樣│商標專用│商標註冊│商標專│商標使用之範圍│扣案仿││││權人│證號│用期限││冒商品│├──┼───────┼────┼────┼───┼────────┼───┤│1││三麗歐公│00000000│100年│商品類別009│計算機││││司││11月30││90個││││││日│││├──┼───────┼────┼────┼───┼────────┼───┤│2││三麗歐公│00000000│99年10│商品類別048│書包70││││司││月31日││只、購││││││││物袋50││││││││只│├──┼───────┼────┼────┼───┼────────┼───┤│3││小學館公│00000000│97年3│商品類別028│購物袋││││司│(原聯合│月31日││90只、│││││商標)│││書包70││││││││只、摺││││││││傘60支││││││││、雨傘││││││││90支、││││││││鏡子││││││││350只│├──┼───────┼────┼────┼───┼────────┼───┤│4││迪士尼公│00000000│102年│商品類別016│電子錶││││司││8月15││300只││││││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