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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