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八十二萬元,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原告擴張其請求金額為二百九十七萬二千二百八十四元,就原告擴張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千二百六十一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王重吉~B3法官李寶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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