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選任辯護人徐松龍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月25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