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09號聲請人 傅秋敏 相對人 黃啓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黃啟昌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黃啓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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