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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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
羅美鈴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509、15238),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