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589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補正事項:
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現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提出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之姓名、地址及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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