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126號原???告甲○○?住台北縣○○鄉○○○路○段○○號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本件判決主文脫漏訴訟費用部分,爰依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補充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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