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晨嘉(原名江聖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晨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晨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2年12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03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