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有全(原名葉友民)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有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有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0年7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其於110年7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487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3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2月3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